東莞沖壓工人操作不慎 導致同事被機床壓死 —— 文章正文2015-05-12
東莞市企石鎮(zhèn)某電子有限公司的員工楊某,操作沖壓機時未確認同事是否已安全退出沖壓范圍,就啟動了沖壓按鍵,導致同事被沖壓機壓住,當場死亡。機床商務網小編提醒各位工友,在操作機床時注意安全,一定要規(guī)范操作。
2014年8月13日下午5時許,東莞市企石鎮(zhèn)某電子有限公司員工楊某,與同事唐某一起操作沖壓機,二人先把鋼板放到沖床上,再把鉚釘放在該鋼板上面,由楊某按住沖壓按鍵后,沖床將鉚釘壓到鋼板上。作業(yè)期間,楊某在未確認唐某已安全退出沖壓范圍的情況下,就啟動了沖壓按鍵,導致沖壓機壓住了唐某的頭部以及右手,造成唐某當場死亡。后經法醫(yī)鑒定,被害人唐某符合頭部遭受鈍性外力致顱腦挫碎死亡。案發(fā)后,該公司人員即報警,被告人楊某留在現場等候處理。
案發(fā)后,東莞某電子有限公司與死者唐某家屬達成賠償協(xié)議,東莞某電子有限公司已支付死者唐某家屬協(xié)議上的相關費用。
庭審焦點:楊某是否經過培訓?
庭審中,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。沒有提出辯護意見。楊某的辯護人辯稱,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基本無異議,認為被告人楊某沒有經過培訓。
東莞市第一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楊某在生產、作業(yè)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(guī)定,因而發(fā)生一人死亡的事故,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,依法應予懲處。案發(fā)后,楊某知道他人報警還留在現場等候處理,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,視為自首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關于楊某的辯護人提出,楊某沒有經過培訓的意見。經查,楊某多次陳述操作機器的程序,也多次陳述該公司的主管人員要求其注意操作安全,且楊某不是第一次操作該機器就發(fā)生事故,楊某對機器的操作流程了解,也會操作。楊某也陳述是由于疏忽大意,在沒有確認安全的前提下操作才造成本次事故,與證人證言陳述楊某有經過培訓等證據能相互引證,從而可證明被告人楊某有經過培訓。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楊某違反操作程序,在沒有確認安全的前提下操作造成的。
根據被告人楊某的犯罪情節(jié)及認罪態(tài)度,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,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。楊某沒有提起上訴。 (來源:東莞陽光網)
(責任編輯: 來源: 時間:2015-05-1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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